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关于加强分党委组织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复委组发〔200823

 

各学院(系)分党委:

组织员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为适应组织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和校党委《关于我校基层党组织设置的若干意见》(复委〔200716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校分党委组织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加强党员特别是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将逐步在学院(系)建立起一支分党委组织员队伍。

二、分党委组织员的主要职责是在分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协助分党委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转正工作,负责审核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材料,参与同申请人谈话,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二)协助分党委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参与党内表彰工作和党员违纪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党员档案材料归档等工作;

(四)了解掌握所在单位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和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向分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五)完成分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分党委组织员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掌握党的建设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热爱党的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以律己,联系群众;具有3年以上党龄,2年以上党务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按照管理人员岗位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批准任命的分党委组织员,按照科级管理。但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正科级管理的分党委组织员:原则上需被确定为副科级3年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且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但需在管理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

(二)按照副科级管理的分党委组织员:原则上需在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年限可适当减少。

个别工作年限较长、表现突出、经验丰富、胜任组织员岗位要求的同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党委组织员可以由符合条件、适应组织员岗位要求的分党委秘书(干事)担任;在职人员中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以聘任责任心强、有党务工作经验的老同志兼任,聘任条件和待遇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党委组织员的人选由各分党委提名和考察,要严格按照组织员任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条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分党委(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填写《分党委组织员审批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七、各分党委要加强对组织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选拔,严格要求,严格考核。注重培养和选拔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强组织能力、热爱党务工作的年轻同志担任组织员,要关心组织员的发展,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分党委组织员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

 

                                      中共复旦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8113

  

主题词:党的建设  组织员  实施意见

 

附件:复旦大学基层单位分党委组织员审批表.doc

 

发布时间 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