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创新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
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这个《暂行条例》对我们党的建设有着怎样的意义?
答: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中央部署,各地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重大决策,这对激发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代表权利,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在认真总结各地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条例》稿。经中央研究决定,于今年5月5日正式印发全党执行。
记者: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请您介绍一下《暂行条例》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近年来,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推进党的组织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党的十七大后制定印发《暂行条例》,建立起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本制度,正是我们党在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上取得丰硕成果的一个具体体现。
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方面,《暂行条例》作出的规定是多方面的。《暂行条例》共分6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代表的任期,落实代表的主体地位,规定代表在其任期内,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二是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8项权利与职责,为其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三是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并对代表开展工作的几种主要方式作出了规定;四是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并对保障代表充分履行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暂行条例》对代表开展工作,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作为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党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暂行条例》对代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出了多方面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代表意识,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代表要做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模范,做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的模范,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二是积极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代表要立足自身工作岗位,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提案和提议、意见和建议,促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与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本地区重要干部的监督作用。三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学习有关履行代表职责的业务知识,切实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做到正确行使代表权利,有效参与党内事务。
记者: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暂行条例》时应注意把握好哪些问题?
答: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暂行条例》是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基本遵循。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暂行条例》,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好《暂行条例》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列入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程,认真执行,抓紧抓好。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涉及全国、省、市、县等多个层次,代表人数众多,情况不尽相同,省一级党组织可根据党章和《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建立健全代表提出提案和提议、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基层党员和群众的要求,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从制度上进一步拓宽代表发挥作用的途径。三是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不断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在体例上采用了“暂行”的形式,主要是把已经形成共识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下来,对一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各级党组织要以改革创新精神,认真研究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比如,在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上,可就代表提出询问和质询、视察,发挥代表团(组)作用等进行探索;在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上,可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代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范围,畅通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提高代表素质,切实保障代表正当权益等进行探索;在代表资格的管理上,可就代表出缺后的增补、代表资格的终止以及对代表的党纪处分等问题进行探索;还可结合部分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等进行探索。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