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复旦大学党委管理的校部机关处级领导干部,院系、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校部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院系、医院、直属单位分党委、总(直)支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组织的理论学习、党组织生活和相关会议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和院系、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对分管工作提出实施意见,抓好落实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申报个人收入的情况;
(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院系、医院、直属单位的分党委、总(直)支可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召开专题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机关总支结合对机关部处的考核,协助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做好对机关部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征询工作,机关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做好对副职干部的意见征询工作。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述职述廉前后,结合当年的干部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已经建立两级教代会的单位,出席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会议的人员可为教代会代表;尚未建立两级教代会的单位,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为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机关部处和人数较少的单位,出席会议的人员可扩大到全体干部和职工。
群众意见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分党委、总(直)支书记、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分党委、总(直)支书记的意见反馈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对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分管校领导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反馈。
第七条 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进行述职述廉。
第八条 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院系、医院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校党委的意见,由校党委和(或)校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各分党委、总(直)支、机关各部处于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二周内,将相关工作材料,包括《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始记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表》、《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表》、干部群众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等分别报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校纪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