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分党委、总(直)支:
根据《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1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概况
“阳光计划”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共同实施,旨在培养一批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提高党建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阳光计划”分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由社科部负责遴选)三大类,全市每类评选10人,共30人。每人资助项目经费额度为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为18个月。
二、“阳光计划”项目的申报人选条件
(一)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
1. 市教卫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教师;
2.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 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4年。
3. 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略)
三、申报组织工作要求
1.根据市教委要求,“阳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所学校每类限报1人。
2. 请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鼓励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有较强理论思考能力、有发展潜力的同志申报。有意申报的同志请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亦可从党委组织部网站http://zzb.fudan.edu.cn下载),并于7月20日前交至党委组织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dwzzb@fudan.edu.cn。
3. 在各单位申报基础上,党委组织部和学工部、研工部将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申报对象进行校内遴选,择优推荐。市教卫党委和市教委将在9月上旬组织初审和会议评审。
“阳光计划”的相关管理规定可参看附件,或查询上海教育网站(http://www.shmec.gov.cn)。
联系人:陈郭华 联系电话:65643892
党委组织部
2011年7月5日
附件1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三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3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干部教师类
1.市教卫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在本单位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
第八条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阳光计划”的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的已有业绩、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以专家组的评分为主要依据,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分二次拨付,立项当年下拨2/3,项目通过验收后下拨1/3。经批准的“阳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各单位。
第十一条 “阳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阳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有监督研究项目资金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如属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导致研究中止,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经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撤消项目,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违反“阳光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予以撤销项目,停止后续经费资助,并取消该申请人三年申报资格。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予以通报、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永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评议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或不通过。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七条 凡“阳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或其他文字资料,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Yang Guang”project,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验收组成员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推荐产生。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延期申请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收到验收资料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按项目类别分组组织集中验收。
4.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5.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6.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个月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通过,下拨尾款;验收不通过,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单位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2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