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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选苗育苗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复委〔200322

2003624印发

 

宗旨和目标

第一条  实施“选苗育苗工程”是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做好优秀在校大学生选拔培养工作的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设高素质青年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源头工程”。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教育党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选苗育苗工程”,旨在选拔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在校大学生,通过理论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提高其政治素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学校和社会对青年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选拔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选苗育苗工程”的培养对象必须是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有发展潜力、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学生。培养对象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选拔产生:

1、学生党员、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2、各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团)干部”称号获得者及其他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

3、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担任学生干部或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者;

5、在班团集体中有较高威信的其他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选苗育苗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从在校本科生一年级(研究生二年级)开始,逐年级分别遴选初选培养对象、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培养对象和强化培养对象及选调生。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后一阶段培养对象原则上从前一阶段培养对象中遴选,也可以从培养对象之外补充其他优秀学生。

    第五条  “选苗育苗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工作由各院系和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共同负责。各院系提出本院系各培养阶段的建议名单,学校各相关部门结合候选人在团校、学生业余党校或青年复旦学校中的表现,确定正式名单。

培养方式

    第六条  按照循序渐进、分层次、分阶段的要求,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和各院系应分别制订每个阶段的培养计划,明确目标和要求,落实培养措施。优秀在校学生日常的培养教育工作以院系为主,各院系应为每个培养对象配备指导教师,填写培养手册;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分别对不同阶段的培养对象进行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  充分依托团校、学生业余党校、青年复旦学校等多种载体对培养对象进行理论培训。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着重进行国情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及团队合作精神教育;同时,也要对其进行与党政管理密切相关学科知识的培训,使其坚定信仰,丰富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特别优秀的毕业班学生可选派到市教育党校或青年干部管理学院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为培养对象提供在院系及学校团学组织、学生生活园区、学生社团等组织的岗位锻炼机会,使培养对象熟悉基层工作情况,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高年级培养对象可以担任辅导员助理或安排到院系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挂职锻炼。表现特别优秀的还可以担任校领导学生助理。

第九条  组织安排培养对象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锻炼,使培养对象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拓展视野,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根据各培养阶段要求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实施校、院系两级考核。院系考核以自评、导师评定和辅导员评定为基础;学校考核由每个阶段的主要培养部门负责,对培养对象在团校、业余党校、青年复旦学校中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优良的培养对象有资格进入下一培养阶段,并在其毕业鉴定中反映培养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选苗育苗工程”与现有“人才工程”预备队(一期、二期)以及学校后备干部队伍的互通机制。进入毕业班阶段的优秀学生,可以优先作为“人才工程”预备队选拔对象;留校工作的,进入学校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培养。有意向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实行双向选择。正式入选为选调生的,将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跟踪培养。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选苗育苗工程”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根据不同培养阶段的要求,各司其职,具体实施。学校成立“选苗育苗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校团委、学生服务联合体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四条  院系实施“选苗育苗工程”由各分党委、总(直)支负责,学生工作组和研究生工作组具体落实。成立院系“选苗育苗工程”工作小组,由院系分党委、总(直)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 200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