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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为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二、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 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校党委、校纪委的报告,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2. 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3. 向党代表大会或校党委就有关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了解校党委、校纪委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对校党委、校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5. 参加党代表大会或校党委组织的相关活动,完成党代表大会或校党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建立党代表会议制度。校党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校党委、校纪委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校重大工作;调整和补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听取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建立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围绕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以5名以上(含5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校党委提出属于校党代会和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五、建立重大问题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前,校党委应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的意见。校党委讨论关于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重要文件、重要政策,召开重要会议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或邀请参与重大问题调研等形式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六、建立党代表列席党委重要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有关专题会议。

七、建立党代表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党代表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八、建立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每位党代表应联系若干位党员,或联系一个党支部,保持经常性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党代表中的校领导干部还应建立相应的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参加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和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九、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校党委应通过会议、文件、网络等适当形式向党代表及时传达中央有关精神,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知情权和其他各项权利。

十、建立党代表联络和处理党代表提案工作机制。组建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领导下,具体做好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党代表大会期间,设立提案工作组,做好党代表提案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书面形式提出的提议、意见和建议等,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转党委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承办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对党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意见和建议等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

十一、发挥党代表在所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各种形式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代表列席本单位党的工作或其他重要会议。进行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和研究讨论本单位重大工作时,要主动听取本单位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党代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十二、加强党代表履职培训。校党委要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帮助其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学校党校在每届党代表任期内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的学习培训。

十三、完善党代表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党代表应通过多种形式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十四、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转出学校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党代表组织关系在校内基层党组织间转移的,党代表资格不受影响。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校党委决定。

十五、基层党委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任期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