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复旦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选拔任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把主要精力投入本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工作中。校部机关党政职能部处以专职干部为主,院系、医院也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

第四条  提拔担任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要求的德、能、勤、绩、廉等基本条件外,一般还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基层工作的经历,或挂职锻炼的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应当具有在副处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或有在院系、医院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担任过重点实验室主任、基地主任、学院下设系主任或医院科室主任等职务的经历;院系、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提任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处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应当具有在正处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具有教授职称的业务干部,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应当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上级党校或校党校的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含校、院两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援疆、援藏或由组织选派到艰苦地方去工作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按照领导岗位职数与推荐人数1:1.5的比例定向推荐。

 第七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导,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具体组织实施。院系成立民主推荐工作小组,成员由分党委、总(直)支正副书记、现任行政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学位委员会主任、部门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由分党委、总(直)支书记任组长。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院系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由民主推荐工作小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建议名单。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考察名单由校党委常委会确定。

按拟任职位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机关部处正副处级干部、院系正职、专科医院正副职及中山、华山医院副职干部的考察;院系副职及中山、华山医院副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考察;中山、华山医院党政正职由上海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和上海市委组织部负责考察。

      第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在校党委书记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应当听取校纪委、监察处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当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副局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第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或平级调动至学校重要部门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校部机关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部分院系、医院通过公开选拔形式产生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已参加实职岗位挂职锻炼满一年的干部,经考核合格者,不再实行试用期。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现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现任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院系、医院行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和工作年限制。院系行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医院行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四年。凡因年龄关系不能任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进入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副职一般随正职整体换届。任期届满,一般回业务岗位工作。

机关职能部处的领导干部按学校岗位聘任的要求,每两年聘任一次,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最多不超过八年。

“双肩挑”干部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优先给予学术休假。在学术休假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各类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各类研究中心等以业务管理工作为主的负责人,淡化干部行政级别,由学校科技处、文科科研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提任的不再套用干部级别,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原已定级的可暂时保留干部级别,直至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为止。

学院下设系系主任淡化干部行政级别,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任命。新提任的不再套用干部级别,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原已定干部职级的,可保留至学院行政班子任期届满换届为止。

第十七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医院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由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分党委、总(直)支正副书记。

第十八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任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校部机关及院系、医院等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岗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程序包括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或谈话、组织考察、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人选等。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轮岗交流的对象为: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机关职能部处的正副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八年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实行选任制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同一单位或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党务与行政之间,机关与院系、医院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进行。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单位、部门和基层轮岗交流。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或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有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任职期间,不能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本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工作的;

    (四)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五条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 2010-11-19